本篇分享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典型胜诉案例。针对合同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否认租赁关系的争议焦点,本所马文斌律师、黄怡婷律师精准锁定案件中的实际占有使用事实,成功让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公司与案外人崔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经营日式烧鸟店,崔某与沈某为此设立B公司。后崔某退出,沈某个人接手案涉店铺经营酒馆,并以个人名义多次向A公司支付款项,备注“租金”。因沈某拖欠费用,双方就书面签约及租金标准协商未果。沈某主张本案系合作经营纠纷,其仅为代B公司付租,责任主体应为B公司。A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基于沈某实际占有使用店铺的事实,判决沈某支付占有使用费80万元。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一、责任主体认定:不以公司名义签约,不得转嫁个人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对沈某主张责任主体应为B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法院明确指出:“无论前期崔某某经营期间还是后期沈某经营期间,均未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过合同,沈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责任主体应为B公司,且沈某在与A公司一方的沟通中,曾表示以个人名义重新签订合同,故沈某主张责任主体应为B公司,理由不成立。”
二、法律关系定性:共负盈亏是合作经营核心特征
针对沈某主张双方是合作经营而非租赁的观点,法院从权利义务承担的角度进行了精准剖析,认定:“双方沟通中,A公司从未表示过愿与沈某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沈某则多次提及租金,可见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合作经营的法律特征。” 因此,一审法院基于沈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店铺的事实,酌定沈某支付占有使用费8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该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本案中,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精准锁定沈某实际占有使用的关键事实,有力驳斥了对方将责任转嫁于案外公司的抗辩,成功获得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胜诉判决。本案的顺利审结,有效保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收租权利,对维护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商业经营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司法示范作用。